海口佳友酒店诉海南乐普生商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案由: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字第1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裴斐 单位:
1.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旦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一般即认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责任,除非其能提出一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或证明其无过错的事由。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消费者在使用抽湿机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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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177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字第149号。
2.案由: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海口佳友酒店。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曲某,海口佳友实业有限公司总办秘书。
诉讼代理人:王崇代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乐普生商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诉讼代理人:曹国勇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中山市华升实业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金钢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忠东;代理审判员:韦庆忠曾贞。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强;审判员:杨兹凤裴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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