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公交公司侵害人格权案 侵害人格尊严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郑州铁路局劳动和卫生处

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文书字号: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07)郑铁民初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小红 单位: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免费乘车权,应赔偿原告1元的经济损失这一点没有异议,但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是否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交车车长对持证上车人员有查验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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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07)郑铁民初字第59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郑州铁路局劳动和卫生处干部,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平莲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制室干事,住河南省许昌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小红;审判员:邵新来何晏军
6.审结时间:200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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