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强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青州贝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案 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效力认定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商初字第2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付文文 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票据具有无因性和流通性,在经济活动中频繁地流通转让,有利于商品交易和融通资金,发挥其流通功能、支付功能和融资功能,但是,也会因此发生纠纷。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现实占有票据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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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商初字第229号。
2.案由: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利津县强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利津强盛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明集乡齐家村。
法定代表人: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传亮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贝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青州贝特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开发区东方北路2006号。
法定代表人: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潍坊市。
委托代理人:高建敏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庆敏;审判员:杨华;代理审判员:刘静琳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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