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杀人案 间接故意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5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正峰 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的定罪
本案公诉机关以犯罪人赵某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犯罪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犯罪人赵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没有异议,认为犯罪人赵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在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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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561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冬梅;代理检察员:刘变叶。
被告人:赵某,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2013年1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戴军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正峰;人民陪审员:崔雨春段朝晖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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