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等人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宝法刑字第2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水卿 单位:
本案诸被告人被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是有道理的。审判后,有关方面反映也较好。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不适时”,即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扬言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着手进行,而提前对未来可能的不法侵害者实施杀害行为。死者陈某3于当晚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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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宝法刑字第241号。
2.案由:文某等人被控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宝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兰香。
被告人:文某,女,45岁,宝安县沙井镇人,农民,因故意杀人于1991年4月12日被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燕奎宝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20岁,宝安县沙井镇人,农民,因故意杀人于1991年4月12日被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钦和宝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男,1975年4月14日生,宝安县沙井镇人,农民,因故意杀人于1991年4月12日被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玉其宝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光亚;审判员:刘炎李育忠
6.审结时间:199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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