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1、孔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刑上字第276号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和平 单位:
本案中,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李某1、孔某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的判决是正确的,与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在定罪量刑上是截然不同的。而一、二审法院均基于同一事实而作出不同的判案结论,关键在于如何掌握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了解相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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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法刑字第230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刑上字第276号。
2.案由:李某、李某1、孔某被控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四川省达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其述。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别名何某,男,34岁,重庆市沙坪坝区红岩机械厂停薪留职人员,1984年6月因结伙持械杀伤他人被劳动教养三年,1986年解除劳动教养。1990年6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1,男,31岁,重庆市重型铸锻厂工人(系李某之胞弟),1990年6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孔某,男,27岁,重庆市公交二公司驾驶员,1990年6月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先创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孔某辩护。
二审辩护人:田有丰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李某辩护。
二审辩护人:郭旦霞黄梅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李某1辩护。
二审辩护人:张先创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孔某辩护。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达县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盛礼;审判员:王体明杨民铎。
二审法院: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甘新民;审判员:前忠芳程先楼杨建生黄孝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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