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等窝藏、伪证、徇私舞弊案 第二审程序、终止审理
案由: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达中刑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光彬 单位:
本案从程序上看,主要涉及终止审理和发回重审两个问题。
1.关于终止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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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1995)渠刑初字第11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达中刑终字第24号。
2.案由:毛某等窝藏、伪证、徇私舞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建平,代理检察员张卫东。
被告人(上诉人):毛某,男,54岁,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民,1994年8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31岁,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系中共渠县保和乡党委书记、乡人大主席团主席。1994年8月8日因本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思峨四川省渠县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42岁,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系渠县公安局琅玡派出所副所长。1994年8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跃春四川省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周仲衡四川省渠县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登平;审判员:胡明德;代理审判员:郭柳。
二审法院: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建生;审判员:陈泽志罗宏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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