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达县支公司诉黄某等返还保险金案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达中民一终字第3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晓飞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完全一致,但最后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主要是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理解不同所致,即保险机动车辆买卖行为的效力是否直接影响机动车辆保险协议的效力,在此问题上一、二审法院判决各自代表了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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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1998)达民初字第7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达中民一终字第301号。
2.案由:返还保险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达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达县财产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正明达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友国达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男,生于1957年,汉族,四川达县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林云凯,达川地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被上诉人):杨某,男,生于1949年,汉族,四川达县人,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柏燕。
二审法院: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大军;审判员:李天和;代理审判员:胡光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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