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投机倒把案
案由: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文书类型:
通知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盐刑终字第199号通知书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玲龙 单位:
本案行为人孙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私刻“上海市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4枚、“上海市公路运输专用章”和“上海市太湖旅社收款专用章”各1枚,非法印制、销售大量假发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印章罪和刑法第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通知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1993)郊刑初字第157号判决书。
二审通知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盐刑终字第199号通知书。
2.案由:孙某等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盐城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俊。
被告人:孙某,别名林某、顾某,男,51岁,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农民。1993年4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钱某,男,27岁,汉族,江苏省海门县人,农民。1993年4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吴友礼盐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1,男,38岁,汉族,盐城市郊区人,农民。1993年4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1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25岁,汉族,盐城市郊区人,个体印刷户。1993年4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钱某1,女,31岁,汉族,江苏省海门县人,农民。1993年4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许东方盐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34岁,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刑满释放,1993年6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卞某,男,24岁,汉族,盐城市郊区人,个体印刷户。1993年4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卞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陈某1,男,25岁,汉族,盐城市郊区人,个体印刷户。1993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1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茆兆林;审判员:陈建结万长荣。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