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浦江县建筑工程公司郑家坞分公司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浦江县律师事务所

浦江化工总厂

浦江县建筑工程公司

浦江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浦法(1993)东民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茹先 单位:
1.本案涉及的是一起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原告在使用被告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空心板时,造成雇员人身损害,五原告以房主、雇主的身份赔偿了付某致死的经济损失后,又向空心板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追偿。受诉法院按产品质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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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浦法(1993)东民初字第9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4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
原告:吴某1,男,193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
原告:陈某,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
原告:朱某,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
诉讼代理人:沈卫东浦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2,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
诉讼代理人:蒋某,男,浦江化工总厂职工,住该厂职工宿舍。
被告:浦江县建筑工程公司郑家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胡某,男,浦江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胡小平浦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遵炳;审判员:方有省,人民陪审员:付共生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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