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丁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海洲旅社

盐城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射阳县人民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

盐城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盐城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射阳县丝棉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上字第4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程贵 单位:
公民通过新闻舆论工具揭露社会上的不良现象,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揭露批评的问题一定要真实。本案的上诉人丁某在文章中,把自己主动投宿说成是被上诉人硬拉旅客住宿;把店主与其协商调房间说成是强行调房间;把被打一记耳光说成是二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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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1992)射法民字第360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上字第436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孙某,女,194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海洲旅社业主,住射阳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都盐城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郭某(孙某之夫)男,医生,住址与孙某同。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丁某,男,194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射阳县人民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副主任,住射阳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邹正美盐城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洪明盐城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1(丁某之侄),男,1968年出生,汉族,射阳县丝棉厂工人,住射阳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系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平;审判员:孙林宽倪凤霞。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少云;代理审判员:路成农申金林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1992年6月9日。
二审结案时间:1993年3月11日(二审因补充调查,经院长批准,第一次延长审理限5个月,第二次又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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