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新四军纪念馆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苏州市第六中学

盐城市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盐民终字第1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程贵 单位:
周某所创作的工笔画与陶瓷壁画是否为同一作品,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纪念馆为在新四军重建军部旧址泰山庙墙壁上镶制颂扬新四军将士的彩色陶瓷壁画,首先委托周某创作壁画原稿,然后又委托景德镇陶瓷学院附属瓷厂(钟某)根据壁画稿制作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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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1993)城民初字第129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盐民终字第177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44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第六中学教师,住苏州市XX村XX幢XX室。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永忠,盐城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四军纪念馆。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区建军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馆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郭某,男,该馆副馆长,住盐城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房学和;代理审判员:胡月华倪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贵;审判员:陈少云;代理审判员:仇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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