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华联合财保梅州公司

文书字号: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振苍 单位: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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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魏某,男,住五华县。
委托代理人:魏某1,男,住五华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梅州公司)。
负责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中华联合财保梅州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振苍。
6.审结时间: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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