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溆浦县卢峰镇法律服务所

湖南银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怀中刑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武顺 单位:
本案首先涉及到新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适用新、旧刑法的问题。新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显然比旧刑法重,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该适用旧刑法。
公诉机关将本案中被告人谌某2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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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怀中刑初字第13号。
2.案由:谌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怀化分院,代理检察员谌杰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女,33岁,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系被害人谌某1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荣堂,溆浦县卢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人:谌某2,男,28岁,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1997年8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龙洪林湖南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喻卫国,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元成;代理审判员:杨晖谢武顺
6.审结时间:199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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