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故意杀人案 指定辩护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湘刑终字第4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武顺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考虑到对被告人杨某量刑时可能适用死刑,而其又没有委托辩护人,因而根据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由辩护律师出庭对被告人杨某进行法律援助,帮助其行使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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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怀中刑初字第21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湘刑终字第443号。
2.案由:杨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德乾。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1989年4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原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1年9月26日被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1992年12月12日被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1994年12月4日假释期满。因本案于199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易自成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杨开俊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放鸣;审判员:满元泰;代理审判员:梁霞玲。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成贤;代理审判员:赵光友李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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