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怀中刑初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武顺 单位:
本案在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认定上是正确的,在量刑上也是适当的。
在案件审理中,对被告人江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以及其系主犯、累犯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在部分事实即被盗药品价值能否认定上,却有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盗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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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怀中刑初字第58号。
2.案由:江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勇、尹国庆。
被告人:江某,男,33岁,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农民,1991年3月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1994年6月3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到1995年11月23日止。1998年4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廉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元成;代理审判员:谢武顺黄弗清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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