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诉刘某借贷合同案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1999)永民初字第2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建设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刑事案件私了为目的而达成的赔偿协议,其所达成的借贷关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因此,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
本案被告虽写了一张借条交给...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1999)永民初字第258号。
2.案由: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温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诉讼代理人:温某1,女,汉族,系被告之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建民;审判员:李玉枢吕建设
6.审结时间:1999年8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