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骆某等确认投资、股东案
案由:
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柳州市大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柳州市纸张进出口公司

柳州市工商局柳邕管理处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00)鱼经初字第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桢 单位: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00)鱼经初字第82号。
2.案由:确认投资、股东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柳州市大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增尤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男,1945年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黄某,男,1951年3月15日生,汉族,柳州市纸张进出口公司干部。
被告:赵某,男,1957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黄某1,男,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柳州市工商局柳邕管理处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桢;审判员:凌家周陈翰威
6.审结时间:2000年8月11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