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等剽窃其人工种植麻黄草技术成果案
案由:
违反技术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律师事务所

生土所

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

药业公司

和硕县

和硕县

和硕县政府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博闻律师事务所

麻黄素制品公司

曲惠乡党委

曲惠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被告麻黄素制品公司、曲惠乡政府从由原告生土所负责技术指导的示范试验地中挖取8万株麻黄草苗移栽于别处,是直接侵犯了原告的技术成果,还是违反技术合同,这是本案处理应该明确的一个重要问题。技术成果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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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乌民初字第110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终字第41号。
2.案由:剽窃技术成果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原名称中国科学院新疆生物土壤沙漠研究所,下称生土所)。
法定代表人:宋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连孝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生土所教授。
被告(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管理局(下称医管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江华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西某,药业公司副经理。
被告(上诉人):和硕县人民政府(下称和硕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万某,和硕县县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托某,和硕县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栾某,男,和硕县政府办公室秘书。
被告(上诉人):新疆和硕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和硕县麻黄素厂,下称麻黄素制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薛鸿雁乌鲁木齐市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麻黄素制品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和硕县曲惠乡人民政府(下称曲惠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买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曲惠乡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二审):云某,曲惠乡副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池;代理审判员:崔戈王宏。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永清;审判员:乌日娜;代理审判员:尤玉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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