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案 单位犯罪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万县市三峡经济报印刷厂

四川省万县市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万县市三峡经济报印刷厂合同制

四川省三峡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万县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1996)龙刑初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兴成 单位:
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设立的一个罪名,规定在该《决定》的第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关于制作、贩卖淫书、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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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1996)龙刑初字第35号。
2.案由:朱某等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晓云。
被告人:万县市三峡经济报印刷厂。地址:万县市龙宝区白岩书院74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万县市三峡经济报印刷厂厂长。
被告人:朱某,男,34岁,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原系四川省万县市三峡经济报印刷厂厂长,于1995年3月24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吕尚贤四川省万县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33岁,汉族,四川省江津县人。原系四川省万县市三峡经济报印刷厂合同制工人,于1995年3月24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张兴安四川省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34岁,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人。原系个体书贩,于1995年3月24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刘苏四川省万县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定国;审判员:冯纲;代理审判员:周永兰
6.审结时间:19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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