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常德市公安局没收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常行初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覃宏庆 单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制裁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客观上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科以行政处罚的前提。本案中,王某仅仅是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扣押财产的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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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常行初字第29号。
2.案由:不服公安没收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54岁,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胡一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傅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局法制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敦贵;审判员:覃宏庆王立珍
6.审结时间:19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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