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 限制减刑 死刑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限制减刑的适用
文书字号: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晋市法刑初字第25-2号
审理法官:

续彩艳

王迎芳

冯沁峥

代理律师:

李立宏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院限制死刑的精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严格限制,只要有理由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将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若服刑人员不再故意犯罪,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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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晋市法刑初字第25-2号
复核裁定书字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刑一复字第31号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晋瑜,庞英
被告人:宋某,男,1964年2月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农民,2010年12月9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李立宏,山西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复核程序。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续彩艳;审判员:王迎芳;代理审判员:冯沁峥
复核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春卿;代理审判员:刘慧慧,解炎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0日
复核时间:20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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