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汪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 表见代理;买卖合同;证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阆中市柏垭正大法律服务所

阆中市柏垭阳光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1)阆民初字第877号
审理法官:

杨冬

法官解说
表见代理的通说是,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无代理权,但是善意相对人客观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被代理人承担。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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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原告曹某(二原告系夫妻关系)
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正隆,阆中市柏垭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冯杰,阆中市柏垭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阆中市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杨冬。
6.审结时间: 201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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