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宣汉县邮政局塔河乡邮政

终审结果:
主体身份的认定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2)开江刑初字第1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成

金玉明

王益民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主体身份的认定。即彭某的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来侃,将彭某的身份已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四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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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2)开江刑初字第176号判决书。
2. 案由:挪用资金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家猛。
被告人:被告人彭某,又名彭某2,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宣汉县,原系宣汉县邮政局塔河乡邮政代办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成;人民陪审员:金玉明、王益民
6. 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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