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死亡赔偿金;突发疾病死亡;雇佣活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吉林省扶余县三岔河镇法律服务所

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27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侯贵嵋

代理律师:

宋雅梅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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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273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2,吉林省扶余县三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宋雅梅,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法院: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贵嵋(主审)
代理审判员:夏炎 人民陪审员:徐亚楠
(六)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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