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林业局通门林场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文书证 证据规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2013)云郁法民初字第2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志雯

代理律师:

钟燕嫦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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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2013)云郁法民初字第211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通门林场(以下简称"通门林场")。
法定代表人:招汉荣,林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钟燕嫦,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云浮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郑松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宝平,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李志雯。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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