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 坦白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刑初字第067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钟建虹

沈黎红

程佩剑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其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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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刑初字第067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文瑞。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房地产从业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2012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建虹;审判员:沈黎红;人民陪审员:程佩剑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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