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1、金某贩卖毒品案 主观故意认定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本刑二终字第0009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熊铁宁

邴妮婷

迟克春

代理律师:

许凯

孙喜艳

法官解说
对于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问题,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7年12月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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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桓刑初字第0013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本刑二终字第00092号裁定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高源、张玉。
被告人(上诉人):苏某1,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无业。2009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辩护人:许凯,辽宁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金某,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无业。
一、二审辩护人:孙喜艳,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倩;审判员:陈晓云;人民陪审员:法立婷。
二审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铁宁;审判员:邴妮婷;代理审判员:迟克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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