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杨某2等物权案 共同共有;继承;遗嘱继承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3)来民一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余世予

马海青

张荣刚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主要共同共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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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物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1962年5月9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女,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
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彭金标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2,男,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3,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2,1960年1月27日生,系被告杨某3父亲。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世予;代理审判员:马海青;人民陪审员:张荣刚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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