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金港通商港湾建设有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初期违约 保证金抵扣顺序
案由: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天津海事法院(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郑长伟

胡英杰

张俊波

代理律师:

常瑞锋

王欣

严少芳

陈灿平

法官解说
1、承租人在合同履行前期违约后违约责任的判定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前期未能按期支付部分租金,出租人以合同中约定租金二至三期未按期支付,未到期租金全部加速到期主张承租人应支付到期租金和全部未到期租金,这样会使得出租人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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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天津海事法院(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四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
2.案由: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瑞锋,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民生近日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保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少芳,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灿平,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天津金港通商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4楼A416。
法定代表人:马某2,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天津金港通商港湾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长伟,代理审判员胡英杰,代理审判员张俊波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耿小宁、审判员赵清泉,代理审判员唐娜
6.审结时间
一审:2012年12月19日
二审: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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