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1等与缪某某等执行异议案 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区别
案由: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阳西县人民法院(2013)阳西法执异字第1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执复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徐茂久

关水考

邱国崇

钟艳云

张振雄

陈欢欢

法官解说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民诉法第225和227条作了规定。在实践中,对两种异议如何区分、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确实存在模糊,往往理不清、道不明。
笔者认为,执行行为异议,针对的是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目的在于纠正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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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阳西县人民法院(2013)阳西法执异字第1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执复字第4号。
2、案由:谭某某1、谭某某2与缪某某、阳西县德兴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阳江市德兴农业有限公司、孙某某1、熊某某执行异议案
3、诉讼双方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谭某某1。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谭某某2。
申请执行人:缪某某。
被执行人:阳西县德兴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2,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阳江市德兴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2,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某某1。
被执行人:熊某某。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谭某某1、谭某某2与申请执行人缪某某,被执行人阳西县德兴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阳江市德兴农业有限公司、孙某某1、熊某某执行复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阳西县人民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一审合议庭成员:徐茂久、关水考、邱国崇
二审合议庭成员:钟艳云、张振雄、陈欢欢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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