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中国农业银行阳西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劳动争议案 解除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

文书字号: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纪雄 单位: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劳动者“……(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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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195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82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阳西县城。
委托代理人:陈光全,男,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39岁,汉族,住阳西县城。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阳西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城广场路2号。
负责人:陈某,该行行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东门路3号。
负责人:蔡某,该行行长。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某,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职员,住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宿舍。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1,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职务,住中国农业银行阳江XX宿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纪雄;审判员:孙光南陈策。
二审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业俦;审判员:何桂霞钟艳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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