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诉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提供劳务;社保待遇;社会保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天山区乌拉泊法律服务所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泽天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4)头民一初字第67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古丽米热

柯媛媛

张恒泰

法官解说
本案受害人马某3死亡的原因系大叶性肺炎导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被告王某、马某2对马某3因病而亡并无过错。被告王某作为马某3的雇主,应当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马某3交纳社会保险,但被告王某未履行此法定义务,造成马某3病故后无...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4)头民一初字第674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严霞,乌鲁木齐天山区乌拉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安瑞琴,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泽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古丽米热;审判员:柯媛媛;人民陪审员:张恒泰。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