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明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 安全保障责任;学校;侵权损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广大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头少民初字第127号
审理法官:

柯媛媛

代理律师:

吴富生

法官解说
本案需要确定的问题:被告明某系直接侵权人,其与被告93小学应如何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原告许某 与被告明某均系未成年人,被告明某在学校课间操期间在操场上捡到废弃的钢筋玩耍,上课铃响后其在未观察周围有无同学的情形下将钢筋随意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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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字号:(2012)头少民初字第127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许某 。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吴富生,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2。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乌鲁木齐市第93小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八钢崇文街57号。
法定代理人:鲍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赖光辉,男,汉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主审:柯媛媛
6、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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