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贝尔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唐某劳动争议案 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损失计算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贝尔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贝尔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新疆国治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136号
审理法官:

王宏

陈霖

黄淑梅

代理律师:

孙维

韦鸿斌

法官解说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的条款而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并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即为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利益受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际的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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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2)头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136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贝尔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0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亚非,乌鲁木齐贝尔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维,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某,女,1965年4月2日出生,锡伯族,乌鲁木齐贝尔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女,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韦鸿斌,新疆国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系唐某丈夫),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凤,人民陪审员赵宝元,人民陪审员张金兰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宏,审判员陈霖,代理审判员黄淑梅
6、审结时间
一审时间:2012年10月23日
二审时间: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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