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莫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动物致害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池市白土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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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韦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勇,河池市白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莫某。
委托代理人莫永武。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韦茂忠
6、 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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