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现金交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4)屯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大章

陈静(主审)

吴清贵

法官解说
民间借贷中,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支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也主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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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4)屯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
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大章;审判员:陈静(主审)、吴清贵。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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