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辉腾经济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非必须投标工程;意思表示;协商一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46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处理的是原告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辉腾经济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贵宾运动俱乐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进而判断被告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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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民重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465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亭镇街亭村诸东线(下市头)。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秀刚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浙江辉腾经济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C区708室。
法定代表人:包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杰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东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岩岩;代理审判员:赵珊妮;人民陪审员:寿学民。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艳;代理审判员:徐燕飞盛银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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