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单位犯罪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精通信息电子公司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福建精通信息电子公司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2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跃男

罗志民

吴玲娟

代理律师:

欧阳灶文

翁京才

林玉凤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该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规定,未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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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237号判决书。
2、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奇。
被告人:李某1,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福建精通信息电子公司法人代表,住福州市仓山区。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阳灶文,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翁京才,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1(别名吕某2),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福建精通信息电子公司员工,住福州市鼓楼区(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玉凤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跃男;人民陪审员:罗志民、吴玲娟。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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