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 许可 使用期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刑初字第3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跃男

陈建忠

王明亮

代理律师:

吴志锋

李冠英

法官解说
本案为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本案被告人涉及假冒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的白酒类"五粮液"商标,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事关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同时,被告人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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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刑初字第399号判决书。
2.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峰。
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30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8年1月1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19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志锋、李冠英,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跃男;审判员:陈建忠;代理审判员:王明亮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4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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