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赵某等侵害股权赔偿案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5)鼓经初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灵 单位:
本案中原告没有过错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国法律认定侵占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二,采用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第三,造成损害结果。该案侵权损害结果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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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5)鼓经初字第108号。
2.案由:侵害股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女,194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范代麟福州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3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林炎官王赞坚福州经济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男,193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建炫福建省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灵;代理审判员:陈建忠林小芬
6.审结时间:19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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