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多次贩毒;情节严重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龙刑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周功建

王明荣

周权文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对于贩卖毒品罪的打击是极其严厉的,该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只要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均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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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4)龙刑初字第7号。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绰号"的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9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功建;代理审判员:王明荣;人民陪审员:周权文。
6. 审结时间: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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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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