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峰等诉成都市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李俊峰,赵越,杜宜军、代志强
- 被告:成都市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2-26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俊峰、赵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