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在审理中,在B项技术特征绝缘底层应否构成太阳能所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问题上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b项特征既然已被写入权利要求1,则应属必要技术特征,无论什么原因也不能将b项特征解释为非必要技术特征,扩大太阳能所专利的保护范围,否则就破坏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要求的严肃性、稳定性,对公众也是不公正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b项虽被写入权利要求1,但实质上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应当根据多余指定原则来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b项技术特征。 一、二审法院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正确的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绝缘底层的有无并不影响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实现 从专利说明书可以看出,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克服当前薄膜发热体缺陷的、新的薄膜型电发热体,其用途是用于电致发热。而其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电发热体由电热膜及绝缘底层两部分构成,电热膜由中间体和导电填料组成,绝缘底层由中间体和绝缘材料组成。分析各组成部分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们与本专利发明目的和用途之间的关系是:电热膜是用于导电并产生热量发热的,组成电热膜的导电填料是用于导通电流并发热的,中间体是起粘合作用的,它将导电填料粘合在一起形成电热膜。因此,由中间体与导电填料组成的电热膜对于完成本专利发明目的及用于电致发热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绝缘底层用在电热膜与电热膜所应用的底材之间,目的是为了提高底材的电绝缘耐压性能,与电发热无关,这里底层一词,只能理解为电热膜与底材之间的那一层。由此可以看出,并非电热膜必须有绝缘层才能构成电发热体。而是如果电热膜要应用于底材之上,并且二者之间要达到一定的电绝缘性时,才需要绝缘底层。对此,专利说明书中详细记载:凡绝缘性能已经达到电器产品设计要求的底材,都可省去绝缘层。其说明书附图1、2标示出了在玻璃或陶瓷底材上应用电热膜不需绝缘底层的情况,并且在其实施例一中明确地阐述了在玻璃器皿上制备电发热体不需绝缘底层的具体应用。 2.绝缘底层技术特征确属非必要技术特征 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来理解权利要求的角度看,绝缘底层这一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应当是电热体在不同底材上应用时的一种可选择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当电热体用于能够达到电器产品设计绝缘性能的底材上时,绝缘底层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如果电热体用于不能满足绝缘要求的底材上时,绝缘底层才是必要技术特征。而绝缘底层具体组分的不同,只能影响到绝缘底层的绝缘性能的差别,而与电发热这一目的毫不相关,这一点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将电热体用于达不到绝缘要求的底材上时,选择能够达到绝缘设计要求的绝缘底层,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有的常识。所以,尽管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文字上记载有绝缘底层的具体组分这样的技术特征,但是结合说明书及本专利的发明目的,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它不属于构成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当狭隘地只以独立权利要求中具体文字的字面描写为标准。而是应当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位置,通过阅读该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并结合发明的目的来理解独立权利要求文字本身所代表的真实含义,进而以构成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这样才能依法公正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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