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一般案件的区别在于本案是关于房屋买卖中网签合同的纠纷,这就涉及到网签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房屋买卖交易,总体上一般涉及两个合同,一个是买卖双方或买卖双方及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个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的合同,一般称之为网签合同,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房管局并不备案,房管局备案的只是网签合同,房屋交易所需缴纳的税费、贷款涉及的金额实际均是按照网签合同的数额办理,故实践中,网签合同的金额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而是远低于真实的交易价格,也就是实践中常说的"阴阳合同",故网签合同一直被质疑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但目前房屋交易实践中仍然采取的是这种方式,故而网签合同看似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但实践操作中又并非如此,因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多数情况下并不在意网签合同,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网签合同的存在,因为很多情况下,中介就代为办理了网签合同,而且,网签合同基本属于格式性条文,除了当事人信息及房屋交易信息外,其余内容完全一样,虽然其中也有关于违约责任等多项内容的相关约定,但实践中多数人并不关心该问题,这也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如果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并未顺利完成,而是有违约的情况,究竟是按照双方自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数额及约定执行,还是按照网签合同的数额和约定执行,两者的差距往往很大。按照合同法的约定,上述两份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而言,网签合同由于在后签订,是否具有更改原合同的效力?按照是否登记本案而言,网签合同由于在国家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是否更具有公信力?笔者并不这么认为,笔者认为网签合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必然依赖于双方原合同而出现和存在,网签合同只是行政机关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中所要求的一个中间环节,只是一个登记备案手续,这样说,并不是说网签合同不重要,而只是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原合同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就目前而言,网签合同也有着其积极的作用,网签合同的存在虽然导致了"阴阳合同"的产生,造成了国家税费的损失,但另一方面由于合同系买卖双方私下签订,房管部门并不知道双方交易的实际价格,房管部门规定一个最低的网签价也避免了交易双方随意签订交易价格更低的合同,从而逃避更多的税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签合同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对买卖双方而言,在国家数次出台与房产有关的限购、限贷政策都是以网签的时间为准的情况下,网签合同对买卖双方的利益往往会产生巨大影响,甚至影响到了买卖双方的购房资格,贷款资格及巨额的税款,从以上角度而言,网签合同是很重要,但该重要性更多是体现在行政管理方面。而考虑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则应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发,显然能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只能是双方自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故在实际履行中,应当以原合同为准,而不需要考虑网签合同中的格式条文,当然,如果双方在网签合同中有明确的其他约定,则另当别论。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之间已经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支付了全部款项,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网签合同存在瑕疵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考虑到网签合同的性质及由于国家出台新的房产调控政策,如果该合同无效,网签被撤销,必然导致大量税费增加的实际情况,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得双方能够尽快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显然更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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