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是商品房销售合同当中,买受人实际收房行为是否必然免除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案件审理的难点是买受人实际收房行为的认定。 1.减损规则的理论基础。 减损规则是指当违约事件发生时,倘受害一方将违约视为解除契约理由时,受害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发生之损失。倘被害人怠于避免预先可防止之损害或阻止其扩大者,法院可以减轻违约人的责任。法律课以受害人承担减轻损害的义务,并在受害人未尽该义务时,并将扩大的损失分配给受害人。 减损规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促使合同双方之间的互相协作,激励受害方按促进经济效益的方式行为,减少财产的浪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要求受害人在对方违约或侵权以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损害把违约方或致害人从违约/侵权的通常后果中挽救出来,仅要求其努力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而不要求改变现状。 2.默示适用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表示和其他事实要素两部分组成的。其中意思表示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是指民事主体不用语言、文字等方式直接表达其内在意思,而是以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间接地依法律规定、约定、习惯或常理推知其意思的表示形式;包括推定行为与沉默两种。推定默示形式是指表意人实施一定的积极作为行为,根据这种作为可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形式。 在本案当中,林某虽然接收了讼争房产并签订了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但其却在签字落款处备注其小孩入学接收房产,保留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林某的接房行为是因为考虑小孩入学这一特定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该行为在性质可以归纳为林某为了减少因受新景地公司逾期履行而遭受的损失所做的减损措施;并不能因林某实施减损措施的行为,进而对其行为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并且其在签字落款处已明示其接收的意图,并明确保留追究新景地公司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据此,本案不适用默示推定规则,即不能因林某实际接房的行为,而推定其放弃追究新景地公司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3.民事权利放弃的形式 民事权利放弃的形式,应以明示形式放弃意思表示原则,以默示形式推定为例外。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特定规则或是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民事权利放弃均须由权利人作出明确放弃该权利的意思表示;在实务当中不得因权利人积极地实施了减损行为,或是未行使、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被认为其放弃该项权利。至于权利放弃(如上诉权事先约定放弃)是否合法或是其放弃的法律后果,则是法官在审判当中依法行使司法权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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