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刘某民间借贷案 "收据"的证明力认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6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南日

袁爱芬

陈贤英

代理律师:

朱一辉

韩金华

李安荣

徐磊明

法官解说
一、自然人借贷"收据"的法律性质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间的借贷即为实践性合同,当事人主张借贷关系存在时,除了有借款合同或借条等合同依据外,还须提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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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9827号判决书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669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朱一辉、韩金华,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安荣、徐磊明,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杨杰。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南日;代理审判员:袁爱芬、陈贤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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