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陈某1等不当得利案 劳动关系解除后请求权竞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

厦门新强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新强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

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朝辉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1.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是否存在请求权竞合
依照目前司法实务界对于劳动法的理解,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除极少的、直接的例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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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林乐漂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女,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厦门新强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厦门新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1,厦门新强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文长、胡文民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胡文民兰金才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彭朝辉。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凯;代理审判员:黄永忠袁爱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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