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条文是为解决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量身定做的。由于属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的,而不是确实的加害人承担责任的,采用补偿的概念,补偿体现了特称的救济精神原则。
但是,确定可能的加害人这一事实的前提,即是,认定致害物品与建筑物是否具有关联性从而认定抛掷行为与伤害的因果关系,却并不容易认定,特别是该案中致害物品不是容易识别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或附属部分,是不规则的水泥块,而在该案中建筑物外墙没有发现墙体剥落的事实。因此,在审理该案时,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推定该水泥块是从被告所居住建筑物坠落或抛掷致人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一规定,是我国适用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的法律依据,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法官作出高度盖然性判断的过程,是法官在全面衡量案件证据基础上作出的一种推定,是存在于法官主观之中的内心权衡的结果。
在本案中,以高度盖然性标准推定建筑物与致害物品是否具有关联性,必须把握如下方面。
一、结合现场空间因素确定"可能的加害人"。高度盖然性标准是证明标准,是决定现实案件中的具体因素是否成为可能人的尺度。从3个方面因素考虑:一是损害发生地与被告房屋的空间距离,如果该距离明显大于日常所接触经验中的抛掷范围,则认定无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损害发生地点是否置于被告房屋抛掷角度。二是损害发生地周围一定距离内是否放置有相同或同类物品。该因素可以确定是否还包括被第三人从地面抛掷物块造成伤害。三是必须坚持"规则法定"原则,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各种程序规则的设置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 同时尽量减少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从而尽量减少法官内心自由推定的主观性。本案中致害物件是不规则的水泥块,受伤地点距离B1、B2栋楼门口仅有约2米,依据日常经验,这个距离和角度可以确定在该2栋楼的人力抛掷水泥块范围内,而在该案中建筑物外墙没有发现墙体剥落的特征,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现场存在同类石块,或存在第三人在地面抛掷的事实,这能排除是建筑物外墙体坠落和第三人在地面致人受伤,但不能排除是未经发现的建筑物脱落体或住户抛掷物品。
二、因果关系的推定必须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
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或然性的联系。或然性即可能性,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或然性的联系, 即表明由于基础事实的存在, 推定事实有可能也是存在的。本案中,受害人原告黄某证明了以下基础事实:1、原告有损害的事实。 2、该建筑物或住户成该水泥块存在关联性。3、该致害水泥块与损害存在关联性。其提交了疾病证明书证实、鉴定书及医疗费单据,申请调取公安局现场调查卷宗及致害的水泥块等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一审法庭基于上述3个基础事实,利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推定原告人身损害是该建筑物坠落或住户抛掷的水泥块导致,该12个住户是可能的加害人。
三、免责事由具有足够的否定性证据是排除以高度盖然性标准推定可能加害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87条规定,认定可能的加害人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方式,我国推定的救济方式是反证,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该反证必须是能够排除建筑物或住户与致害物品具有关联性的所有合符逻辑的可能。本案中,致害的水泥块可以排除是墙体的剥落坠落物,但不能排除是被告抛掷的物件,因此,被告必须证明当时自己没有条件实施该行为,但是,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该观点,本案被告刘某主张自己在事故之时,其所在的B1栋801房没有人居住,并相应证人证言及证据,因其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被法庭认定为不属于新的证据,故不予采纳,且其主张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上诉人提出根据现场血迹,所在花园B3、B4、B5、B6以及C栋、A栋亦可能抛掷致害水泥块的主张,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提出受害人被发现位置为第二现场并有群众看见是其自己跌倒受伤,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由于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没有足够的否定性证据予以支持,以排除被告抛掷水泥块的可能性,则不能阻隔推定事实的效力。
综合上述方面,一审、二审认为原告黄某的损害是该可能加害的12位被告行为所致,判决该12位被告平均分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