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的审理思路分为四个层次: 1、被告胡某饲养的狗是否咬到被害人晋某3; 2、若被告胡某饲养的狗是否咬到被害人晋某3,被告胡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3、被告饲养的狗咬到被害人晋某3与晋某3得狂犬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4、被害人晋某3对损害后果是否有过错,应否减轻被告胡某的赔偿责任。 对于第1个问题,原告提交的第5项证据能够证明事发当日,被害人晋某3被被告胡某饲养的狗咬到,被告胡某辩称被害人晋某3未得到胡某许可,就到其家中打狗,胡某不知情的意见,与本案事实及常理不符,依法不予采信; 对第2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害人晋某3被被告胡某饲养的狗咬伤,作为饲养人的胡某未对其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义务,依法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对第3个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晋某3系因狂犬病发死亡,被害人于2011年10月25日被狗咬伤,于2011年12月18日狂犬病发,于2011年12月21日死亡,在原告被狗咬伤到病发期间,并未被其他狗咬过,被告也未举出此类证据,结合相关医学常识,约有84、4%的狂犬病例潜伏期为12--99天,被害人的潜伏期符合医学常识。故应当认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有因果关系。被告胡某认为自己和受害人晋某3被同一条狗咬伤,自己未注射狂犬疫苗但并未感染狂犬病,故受害人晋某3的死亡后果与被其饲养的狗咬伤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观点。因被告胡某被其饲养的狗咬伤程度不明,人被狗咬伤后感染狂犬病的概率并非100%,且受害人的体质、免疫力等不同,狂犬病的潜伏期也各不相同。故被告的答辩观点依法不予采信; 对第4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受害人晋某3被狗咬伤,医治无效死亡,被告胡某作为该狗的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晋某3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看到狗倒地后未确认其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便上前查看,且明知狗属于危险动物,在受到攻击时会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但其在打狗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被狗咬伤,受害人晋某3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害人晋某3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被狗咬伤后需及时注射狂犬疫苗,否则可能会感染狂犬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受害人晋某3对被狗咬伤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未及时注射狂犬疫苗,导致感染狂犬病,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即死亡后果的产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本案按照以上4步逻辑顺序,对侵权行为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承担都依照法律和本案事实做出认定。并结合相关医学常识作出本案判决。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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